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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发布日期:2015-03-16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事项编码

3708000103204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2013年7月31日)附件2第50项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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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企业、组织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办理地点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吴泰闸路75号)


承诺时限

20

审批条件

允许性

1、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有线电视整体平移试点地区的有线电视运营机构

2、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限制性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7、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备注:申请单位需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izwfw.sd.gov.cn/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所出证照及有效期

3年

办理流程

一、窗口提交。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综合窗口

   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 

二、窗口审核。济宁市玫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三、窗口办结。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咨询途径

及回复

0537-2363570

法律救济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机关)或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其他重要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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